咨询:我母亲是居民医保,我可否把自己的医保卡给她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答复:不可以。医保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只能本人就医使用。拿别人的医保卡或者医保电子凭证去就医报销是欺诈骗保行为,一经发现,医保部门可按当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将追回医保基金,并将参保人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影响参保人下一步享受医保待遇,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部门。

咨询:参保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承担部分责任的,应该怎样报销结算?

答复:《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参保人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划分文书或第三方支付凭证等材料,医疗机构根据文书中的比例划分确定基本医疗应报销的比例;需计算医保承担支付比例的,根据第三方费用分担额度计算,医保承担支付比例=(住院总费用-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总住院费用。根据医保承担支付比例,医保支付范围额度=参保人纳入统筹范围费用×医保承担支付范围比例,部分自负费用同样按照承担的费用比例划分。

咨询:未联网结算的异地就医费用如何报销?

答复:参保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未直接联网结算的,需个人全额支付后在烟台市范围内就近选择代传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费用审核和代传报销工作。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章),必要时还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第三方赔付材料等。异地医疗费手工报销办理时限:法定30个工作日,承诺10个工作日。

咨询:职工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是多少?累计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答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

参保人在一级医院就诊,当年普通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累计达到一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后,符合医保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结算;在二、三级医院就诊时,当年普通门诊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费用累计达到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800元,符合医保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结算。参保人年度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800元。(张孙小娱 衣宝萱)

责任编辑:高涵

审校:赵璇